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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层以上旧楼才可加装电梯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日前,历时三年多制订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就该《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办法》规定,4楼及以上旧楼才能加装电梯,且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电梯要两个“2/3”同意

根据《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而上一次公布的草案规定,则是3层及以上的旧楼就可加装电梯。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做出这样的改动,是听取民意的结果。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总面积”和“总人数”则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可用公积金和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应补偿利益受损业主

按照《办法》规定,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加装电梯,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办法》还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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